雖非憲法列舉之人權,但本於人性尊嚴、人格主體的保護,個人生活空間、資訊應獲隱密之保障,不得任意公開。例:商家應對客戶的聯絡方式、住址等資料保密。《刑法》:設有「妨害祕密罪」專章,對於妨害文書祕密、無故窺視竊聽竊錄、洩漏業務祕密、洩漏電腦祕密等,都有處罰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具有保護「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功能。
兒童及少年人權學生基本人權新聞自律社會資本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流通稅機會均等原則總體經濟學手足關係拋棄繼承公共媒體失業者程序委員會貿易利得參考團體多數暴力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還我土地運動量出為入抗告搭便車行為比例子原則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阿拉伯之春性別主流化雙邊外交執達員新臺灣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