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是西元 1946 年(民國 35 年)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 ,此後迭經波折,變成今日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並參的情況。憲法內容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機構職能、中央與地方權力區分與基本國策,並有前後七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參照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奉行的根本大法,起源於民國 1912 年(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下圖為:法位階層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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