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實施地方自治,並由地方人民組成,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行政法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可排他性分配正義差異原則諮商原則社會權文化起源蘋果橘子經濟學公共意見人口紅利精緻文化《北大西洋公約》當選無效之訴性別刻板印象空氣品質指標社會達爾文主義曝險少年自媒體兒童權利公約兩極體系通過儀式公正原則民意調查補償與賠償種族主義國家賠償責任國民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