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實施地方自治,並由地方人民組成,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行政法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中央集權制雜異化玻璃天花板罷免權手足關係融資性庫款收入多邊主義勞資會議新移民、新住民大眾文化世界銀行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多元文化主義絕對利益屬人主義道德衝突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共識決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城市外交所有權絕對原則數位落差諮商原則社會正義說第一部門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