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民法」、「特別私法」、「普通私法」。廣義: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各種民事特別法,屬於實質意義的民法,亦稱「特別私法」。狹義:專指《民法》法典,屬於具有形式意義的民法,亦稱「普通私法」。包含權利義務的主體(自然人與法人)、財產關係(所有權、契約及各種交易)、身分關係(婚姻、家庭制度、繼承)等,具有國內法、普通法、私法以及實體法等性質。
民事責任成文法私法普通法實體法準物權法定財產制特留分應繼分訴訟外和解自由處分金私法自治處分法定繼承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多數暴力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還我土地運動量出為入抗告搭便車行為比例子原則應報理論必要性原則阿拉伯之春性別主流化雙邊外交執達員新臺灣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