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依法行政,當行政處分違法損害人民權益時,所用的救濟程序。如果人民不服該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決定,或政府機關逾 3 個月不作成決定者,或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若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得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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